| www.chinafyw.com 2008-4-4 16:08:23 文章来自:中国房源网 | | 【字体:大 中 小】 【打印】 【关闭】 |
我是房东。曾于2006年10月30日与叫ZG的人签订为期一年的租房合同。合同中规定未到一年租赁期,则ZG交纳的1000元租房押金不退。
2007年10月20日,租赁期满前双方决定继续合作。所以我和ZG又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“房屋租凭续签合同”内容同上次的合同一样,唯一不同的地方就是多了“续签”二字。(注:旧押金单当场撕毁,写了张当天日期的新押金单)。
2 008年3月,ZG提出退租,并要求退还2006年10月30日交纳的1000元押金。但我认为新合同是由2007年10月20日算起,未到一年租期,应按照约定不退押金,ZG则认为他是从2006年10月份开始承租的,租凭期早就满了。
问题一:请问根据合同,押金到底该不该退呢?
问题二:承租方现已拖欠承租房物管等费用数月,按合同约定,我——出租方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?
问题三:如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,那按照合法程序我第一步应该怎么做?接下来怎么做?
问题三:承租方已付了到今年4月30日前的租金,如在此日期前我单方解除合同,已付租金应不应该退还给对方?
期待您的答复!
以下是2007年10月20日续签的租房合同内容的重点摘录:2006年10月30日签订的第一份租房合同内容与此相同。
房屋租赁续签合同
1、甲方将该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,租赁期限从2007年10月20日起,至2008年10月20日止。
4、合同期满乙方支付清所有应缴费用后,可凭押金单要求甲方如数退还押金,但未到租赁期,乙方中途退租的,则押金不退。
7、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按时自行交纳该承租房屋的水、电、气、物管等所有相关费用。如因乙方未按期缴费而造成停用或其它不良状况,其后果由乙方全权承担。
12、房屋租赁期内,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,且全部押金不予退还给乙方。
(6)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,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。
18、租赁期限满,乙方如需续租的,应在合约终止前一个月提出,并在合约终止前十日内重新签订租赁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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